(2015)金堂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与高敏、张军、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张军,饶冰霞,刘国成,高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代表人庄永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XX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职员。被告张军,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饶冰霞,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国成,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敏,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诉被告张军、饶冰霞、刘国成、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义兵、XX林,被告张军、高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冰霞、刘国成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军与被告饶冰霞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张军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张军发放贷款5万元,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额度循环有效期3年,约定月利率为6.903‰,按月结息。同时还约定,被告张军、刘国成、高敏自愿组成三人联保小组,被告刘国成、高敏为被告张军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被告于2011年9月27日、2012年8月25日分别循环使用了5万元贷款,但贷款使用后,仅归还10439.66元。原告因此起诉要求:①被告张军、饶冰霞归还贷款39560.34元及利息;②被告刘国成、高敏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③被告张军、刘国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军、高敏均辩称,原告起诉情况属实,无异议。被告饶冰霞、刘国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张军、高敏、刘国成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主要约定:一、原告向被告张军发放贷款5万元,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额度循环有效期3年,约定月利率为6.903‰,按月结息;二、被告张军、刘国成、高敏自愿组成三人联保小组,被告刘国成、高敏为被告张军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张军于2011年9月27日、2012年8月25日分别向原告循环使用了5万元贷款,但其后仅偿还了贷款本金10439.66元及相应利息,现尚有贷款本金39560.34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另查明,发生上述借款法律关系时,被告张军与被告饶冰霞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身份信息复印件、《农行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复印件、被告张军借款账户还款清单、原告及被告张军、高敏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被告张军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该借款合同签订于被告张军与被告饶冰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军、饶冰霞应当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贷款本金39560.34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刘国成、高敏为被告张军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公告费的诉讼请求,除其陈述外,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饶冰霞、刘国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应诉发表意见、举示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军、饶冰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借款本金39560.34元和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计算);二、被告刘国成、高敏对被告张军、饶冰霞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9元,由被告张军、饶冰霞、刘国成、高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正权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人民陪审员 代孝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