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催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无锡锦羊高铁装备有限公司、汤国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锦羊高铁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催字第00085号申请人无锡锦羊高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设备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汤国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锦羊高铁装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39038410、出票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出票日期2015年2月13日、到期日期2015年8月13日、出票人无锡鑫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锦羊高铁装备有限公司)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发出公告。现申请人称已找到其遗失的票据,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峰审 判 员 张兴林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