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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5年2月6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一次,经本院同意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伟向曾某、崔某某、宗某甲等人谎称自己名叫“唐某”,是西藏武警总队某大队参谋长,获取被害人曾某、崔某某、宗某甲等人的信任。2014年1月至9月,被告人王伟向被害人曾某谎称可通过部队战友想办法办理洗车场运营证,以需要钱打通关系为由,先后多次骗取曾某现金共计18200元。2014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伟以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崔某某感情期间,以需要钱处理自己在西藏部���挪用经费一事、需要钱看病、需要钱疏通关系办理邓某甲入伍一事以及借钱买手机等为由,先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新城等地多次骗取崔某某现金共计60800元。2014年9月,被告人王伟向被害人宗某甲谎称可以通过部队战友购买拍卖的公车,以需要保证金、报名费为由,骗取宗某甲现金8000元。案发前,在宗某甲的催收下,王伟退还了其中30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伟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解自己帮崔某某还过信用卡透支款10000余元,其中有一次是8000元、几次4000余元,这些款项应当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经��理查明,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伟向曾某、崔某某、宗某甲等人谎称自己名叫“唐某”,系西藏武警总队某大队参谋长,骗取了被害人曾某、崔某某、宗某甲等人的信任。2014年1月至9月,被告人王伟向被害人曾某谎称可通过部队战友想办法办理洗车场运营证,以需要钱打通关系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曾某现金18200元。2014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伟以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崔某某感情期间,以需要钱处理自己在西藏部队挪用经费一事、需要钱看病、需要钱疏通关系办理被害人崔某某的侄儿邓某甲入伍一事以及借钱买手机等事由,先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崔某某现金共计60800元。被告人王伟在与被害人崔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曾多次使用崔某某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并归还部分透支款项。2014年9月,被告人王伟向被害人宗某甲谎称可以通过部队��友购买拍卖的公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以需要保证金、报名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宗某甲现金8000元。案发前,在被害人宗某甲的催收下,被告人王伟退还了其中3000元。2014年9月22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将被告人王伟抓获。并从其住处搜查出中国武警短袖制式衬衣、军龄章、中国武警迷彩短袖、肩章、迷彩长裤、迷彩鞋、领花、人民警察证、蓝色皮包、三星手机等物,公安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曾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她通过微信认识了自称是西藏武警总队某大队参谋长的王伟。她因想办洗车场而找王伟帮忙,王伟说他的战友有办法但需要钱打通关系。她先后给了王伟共计20000元。第一次给了王伟4000元现金,当时王伟身着有西藏武警标牌的长袖军装。十一次通过转账到王伟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387005291****、工商银行卡号为622202310005032****、中国银行卡号为622759500487****的账户上共计14200元,还有一些款项是通过朋友的手机转账的,没有凭证。2014年6月,王伟说他得了喉癌,她来重庆探望时看见王伟给她看的X光片上的名字是“唐某”。经辨认,曾某辨认出王伟就是骗她钱财的男子。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她通过微信认识了网名为“相信自己”的男子,那男子自称“唐某”,是当兵的,还发了他穿军装常服的照片。见面后“唐某”说他16岁当兵,参加过抗洪抢险、抗震救灾等,现在是西藏武警总队某大队的参谋长。二人于2014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交往中“唐某”曾多次称是从西藏回渝来看望她,她还曾到火车站去接过“唐某”,当时“唐某”身着军装常服��肩章是“二杠二星”。“唐某”和她在西藏游玩时称在武警部队挪用公款被查,需要2万元疏通关系,于是她从拉萨农业银行取了10000元给“唐某”;在西藏请“唐某”的朋友吃饭前,“唐某”找她拿了15000元;后来还给了她9000元;还让她借给罗某10000元,后来罗某将10000元还给了“唐某”,但“唐某”没有将钱还给她;在西藏她给了“唐某”共计26000元。去西藏买机票时发现“唐某”的身份证上的名字是王伟后,“唐某”说他以前的名字是王伟,当兵时叫“唐某”。在去西藏前,王伟说他在北京参加提干培训生病看病还差6000元,要她通过银行转账给一个名字叫“宗某乙”的人汇了6000元。王伟还以因挪用公款被查的事由在沙坪坝区富洲新城找她拿了一次4000元、二次8000元,共计20000元的现金。她侄儿邓某甲想到西藏当兵,王伟以需要钱疏通部队关系为由,找她拿了6800��的现金。2014年4、5月,王伟要换手机,找她拿了2000元。2014年7月,王伟又买了一部新手机,又从她那里拿了2000元。2014年7月,王伟以需要钱补挪用公款的帐为由从她那里拿了2000元。2014年7月,他和王伟去某医院看望病人时,王伟又以需要钱补挪用公款的帐为由从她那里拿了3000元。她一共被骗67800余元。王伟还经常使用她的信用卡消费,但到了还款时又找理由推脱。只还了二次透支款,一次是2000元、一次是8000元。这些透支款均是王伟自己消费透支的,所还的透支款与骗取的款项无关。经辨认,崔某某辨认出王伟就是“唐某”。3、被害人宗某甲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他在九龙坡区某小区经营一小卖部,认识了小区内一个经常穿军装,铭牌写着“唐某”的男子。他想买车就找到“唐某”请他帮忙买一辆拍卖的公车。“唐某”称可以找他的战友帮忙但要交报名费和���证金共计7500元,于是他给了“唐某”8000元,“唐某”出具了7500元的收条。之后“唐某”给他看过盖有“西藏国有资产交易所”和“西藏天城拍卖行”公章的资料和车辆照片。由于一直没有买到车,他找“唐某”退钱,“唐某”只退了3000元,剩下的5000元至今未退。经辨认,宗某甲辨认出王伟就是以军人身份帮他购买车辆的人。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春节后,她认识了自称是西藏武警总队某大队参谋长的“唐某”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交往中得知他还有一个名字叫王伟。王伟找她借了一张工商银行卡。经辨认,王某某辨认出王伟就是“唐某”。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她将其坐落于九龙坡区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出租给王伟。王伟自称是石桥铺的武警,还看见王伟身着武警军服。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5月,他通��姐姐崔某某认识了“唐某”。他多次看见“唐某”身着军装。“唐某”自称是西藏武警总队某大队参谋长,有很多房产。2014年5月,他舅舅的儿子要当兵,“唐某”说他有关系,但要钱疏通关系。崔某某给了“唐某”10000元。“唐某”还以各种理由找崔某某要钱,大概有5、6万元左右。王伟在他那里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购机款为4000元,其中的2000元是崔某某给的。后来王伟还在他那里购买一部价值6000元的三星手机,这6000元是用现金支付了2000元,另外4000元是银行转账支付的。7、证人邓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他侄女崔某某认识了自称是西藏武警总队某大队参谋长的“唐某”。“唐某”经常身着军装与其家人见面。2014年6月,他儿子邓某甲准备当兵,“唐某”说他能帮忙让邓某甲到西藏武警当兵。“唐某”以要给西藏武警总队的领导送礼为由找崔某某要了6000余元的红包钱。经辨认,邓某乙辨认出王伟就是“唐某”。8、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相关的银行交易流水情况。9、到案经过、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王伟指认使用过的军装、伪造公文的照片,证实被告人王伟的到案情况及从其住所查获武警制服等物品的情况。10、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武警西藏总队政治部保卫处出具的函件,武警部队青海省总队司令部警务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伟的婚姻情况及王伟于2000年入伍到武警北京总队十六支队服役,2003年5月因违反部队纪律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武警西藏总队无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三台村*组**号、姓名为王伟的现役警官和士兵及转业和复原干部。11、伪造的武警西藏总队文件、转业申请报告、��藏天城拍卖公告、竞拍身份登记证明、机动车监督检验报告。12、被告人王伟以“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出具的收据、分手协议。13、被告人王伟的供述,被告人王伟在侦查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多次予以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伟提出为被害人崔某某归还银行透支款应当抵扣诈骗金额的辩解,本院认为,王伟与被害人崔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使用崔某某的银行卡进行透支消费,王伟归还银行卡的行为与其实施诈骗行为缺乏关联性,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王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伟继续退赔840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曾某18200元、被害人崔某某60800元、被害人宗某甲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咏梅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