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解某、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解某,解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克华,安徽省利辛县胡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解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解某、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85.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