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执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莱州支行与莱州市隆华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隆华植物油有限公司,荆卫,张爱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1)芝执字第21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隆华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隆华植物油有限公司,荆卫,张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市隆华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隆华植物油有限公司,荆卫,张爱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莱州市隆华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隆华植物油有限公司、荆卫、张爱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