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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丁某某,住隆���县。电话:188XX****XX。被告:刘某某。电话:13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闫鹤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