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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刘士琴、王丽平等与李业彤、宿迁星月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士琴,王丽平,王立能,王青,李业彤,宿迁星月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89号申请人刘士琴。申请人王丽平。申请人王立能。申请人王青。被申请人李业彤。被申请人宿迁星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一号。申请人刘士琴、王丽平、王立能、王青与被申请人李业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业彤驾驶的宿迁星月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号重型货车一辆,保全金额为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业彤驾驶的宿迁星月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号重型货车,保全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厉爱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