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建民与张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民,张立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505号原告刘建民,男。被告张立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民诉被告张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