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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华民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何平与何荣、宿迁市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何荣,宿迁市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县华山镇徐屯村委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261号原告何平,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朋、胡博,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荣,个体工商户。被告宿迁市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双庄街涂淮路南。法定代表人张敬平,该公司经理。被告丰县华山镇徐屯村委会,住所地丰县华山镇徐屯。法定代表人徐玉光,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诉被告何荣、宿迁市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县华山镇徐屯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平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夏 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