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军、蒋宗胜、钱国玉、赵正才因滥用职权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张军。再审申请人蒋宗胜。再审申请人钱国玉。再审申请人赵正才。再审申请人张军、蒋宗胜、钱国玉、赵正才因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本院(2012)浦刑初字第0187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军、蒋宗胜、钱国玉、赵正才申请再审称:我们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而刑法中关于滥用职权的犯罪主体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题。我们的犯罪行为并不是自己的个人意志,而是上级和组织安排和指挥的,我们是在服从组织安排。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我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我们无罪。本院审查查明: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7月5日以浦检刑变诉(2012)4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从明、戴从庚、张军、潘国祥、蒋宗胜、钱国玉、赵正才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时任淮安市清河区白鹭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白鹭湖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被告人刘从明和时任白鹭湖办事处主任的被告人戴从庚得知上访人员郭从英(女,殁年42岁,本案被害人)在南京上访后,决定由戴从庚、被告人蒋宗胜等人将郭从英带回淮安。刘从明、戴从庚为使郭从英不再继续上访,擅自决定将郭从英看管在淮安市清浦区境内的濯龙山庄宾馆,限制郭从英的人身自由,并安排看管人员对郭从英开展思想转化工作。按照事先安排,由被告人潘国祥根据戴从庚、蒋宗胜授意联系的潘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管郭从英,同时,被告人张军、蒋宗胜、钱国玉、赵正才等人在刘从明、戴从庚的指使授意下,住在濯龙山庄宾馆负责管理、监督看管事宜,由张军总负责。被告人刘从明、戴从庚、张军、潘国祥、蒋宗胜、钱国玉、赵正才等人共同商量决定采用限制饮食、喝水和睡觉,每天只准站着等方式体罚郭从英,逼迫郭从英保证不再上访,同时要求,如果郭从英不服从“管理”,看管人员可以打,但只能打腰部以下,不能打重,不要打出伤。在看管期间,郭从英被戴上头套,一条腿被铁链锁住、铁链另一头固定以限制其活动范围,潘宇等看管人员均对郭从英身体的不同部位多次实施殴打。2011年5月11日凌晨,郭从英被人发现在濯龙山庄210房间死亡。案发后经鉴定,郭从英系头面部遭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躯干及四肢部外伤,较长时间食物、液体摄入严重不足,体位被相对固定等因素对其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2012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0187号刑事判决,判决:刘从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戴从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张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潘国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蒋宗胜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钱国玉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正才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生效后,张军、蒋宗胜、钱国玉、赵正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一、关于申请再审人所称他们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而刑法中关于滥用职权的犯罪主体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相关理论,滥用职权罪的从犯也可以不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参与滥用职权的共同犯罪,也同样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是滥用职权犯罪的共犯,并按照共同犯罪的从犯进行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本院对申请人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采纳。二、关于申请再审人所称他们犯罪行为并不是自己的个人意志,而是受上级和组织安排和指挥,他们是在服从组织安排所实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问题。原审判决已经对申请再审人上级领导即街道办书记和主任刘从明、戴从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是作为组织指挥他人违法犯罪的共同犯罪主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再审人作为下属工作人员或接受其安排实施相关行为的人员,在刘从明、戴从庚安排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不仅没有拒绝执行,而且积极参与,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亦无不当之处。三、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不当问题。从原审过程看,申请再审人每一个人均写有认罪伏法的悔过书,正因为他们认罪态度好,本院原审时才从轻判决申请再审人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已经对申请再审人进行了宽大处理。申请再审人应真诚悔过,认罪伏法,让死者安息,息诉罢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军、蒋宗胜、钱国玉、赵正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广兄审 判 员 张宜余人民陪审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凤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