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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天一文具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天一文具用品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819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庆。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天一文具用品商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经营者祝俐俐,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天一文具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闵 俊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少 波
 
 
 
 
 代理陪审员 程 婧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