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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大成与被执行人何志洪、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成,何志洪,蒲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李大成,男。被执行人何志洪,男。被执行人蒲燕,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志洪、蒲燕向申请执行人李大成返还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何志洪、蒲燕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谢 旭人民陪审员  严江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敬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