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覃升东与覃红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升东,覃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覃升东。被执行人覃红兰。申请执行人覃升东与被执行人覃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红兰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升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大法执字第12号。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覃红兰进行“四查”(存款、房产、地产、车辆),结果仅有房产和车辆可供执行,但该涉案的房产和车辆执行条件不成就不宜执行,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法执字第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黄燕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唐秀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