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君与徐晨华、刘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君,徐晨华,刘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李君。被执行人徐晨华。被执行人刘良军。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徐晨华、刘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7日,李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俩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6月5日,被执行人徐晨华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君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刘良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2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