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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栗某甲、栗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栗某甲,栗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克礼,律师。被告栗某甲,农民。被告栗某乙(系栗某甲父亲),农民。原告金某与被告栗某甲、栗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金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