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河北卓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玲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卓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玲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河北卓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正公司)。法定代表人辛群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自然,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玲燕。原告卓正公司与被告吴玲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安自然、被告李运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正公司诉称,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在新市区丽景蓝湾c区售楼部签订了关于沈庄路北侧、瑞祥大街西侧丽景蓝湾c区一套住宅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被告以8号楼紧邻供电站怕有辐射为由,多次找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在被告多次要求下,万般无奈将收取的购房款先退回了被告,后被告却又以房价上涨等各种理由拒绝解除买卖合同。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吴玲燕辩称,现在房价涨了,和原来的房价差距大,所以不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位于沈庄路北侧、瑞祥大街西侧丽景蓝湾c区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31.46平方米,总房款82885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如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共计828855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8号楼紧邻供电站怕有辐射为由,多次找原告要求退房,并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并先行将房款全部退回给被告。被告反悔并抗辩不同意解除合同,因为现在房价上涨,如退房款应按现在的房价退款。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收据、退款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原告如约交纳全部房款后,对合同反悔,多次找原告要求退房,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并先行退还被告全部房款,应视为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现被告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及如解除应按现在房价退款无法律依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河北卓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玲燕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GF2014032086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雪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翟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