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舍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大安市舍力镇民权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舍力镇民权村民委员会,刘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舍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大安市舍力镇民权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忠伟职务:村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舍力镇民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舍力镇民权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舍力镇民权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舍力镇民权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华卫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