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邵世民与张修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世民,张修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3187号申请执行人邵世民。被执行人张修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世民与被执行人张修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即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瑞 亮审判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张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修 仕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