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即执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邵世民与张修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世民,张修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3187号申请执行人邵世民。被执行人张修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世民与被执行人张修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即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瑞    亮审判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张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修    仕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