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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国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国强,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河南省新郑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8月8日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从河南省第四监狱解回,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强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9日,被告人马国强以其狱友郭某某在许昌监狱打架被关禁闭需要打点为由,取得被害人郭某甲信任后,先后骗取其现金5150元。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马国强系坦白,有前科,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马国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马国强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对被告人马国强的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马国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马国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3、被告人马国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轻,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花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国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国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郭某甲损失5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梅香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亚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