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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程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王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程XX,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XX,女,汉族,住许昌县。被告王XX,男,汉族,住许昌县。被告王XX,男,汉族,住许昌县。被告王XX,男,汉族,住许昌县。被告程XX.男,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士俊诉被告王XX、王XX、王XX、王XX、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X撤回对被告王XX、王XX、王XX、王XX、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程XX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任会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