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程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王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程XX,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XX,女,汉族,住许昌县。被告王XX,男,汉族,住许昌县。被告王XX,男,汉族,住许昌县。被告王XX,男,汉族,住许昌县。被告程XX.男,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士俊诉被告王XX、王XX、王XX、王XX、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X撤回对被告王XX、王XX、王XX、王XX、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程XX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任会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