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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0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03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被执行人:郭某甲,女,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郭某乙,男,1956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2014)萧民一初字第024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226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7650.21元。因被执行人郭某甲、郭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萧民一初字第02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某甲、郭某乙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强人民陪审员  杜明珠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