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平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某,男,生于1966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绵竹市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被平武县人民检察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平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显菊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剑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川FLB7**轻型自卸货车,由南坝方向往江油方向行驶至省道105线216KM+240M(牛角垭隧道口)处,与对向田某某驾驶的川17A13**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致拖拉机驾驶员田某某受伤,乘车人肖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欧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9月22日、2015年4月16日,在平武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被告人欧某某分别与死者肖某某亲属、伤者田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挡获经过说明》、《事故处置经过说明》、《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又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