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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荣雄与韦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雄,韦肖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黄荣雄,男,汉族,1941年8月19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韦肖燕,女,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原告黄荣雄诉被告韦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永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万春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荣雄及被告韦肖燕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黄荣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按撤诉处理。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原告已预交613元),依法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黄荣雄负担。审判员  黄永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万春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