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秋玉与吴国松、林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林秋玉,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吴国松,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秀琴,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继忠、林丽香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国松、林秀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八万四千五百五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兆銮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