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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费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费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提供被告住址错误。原告费某经本院通知不能补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6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党国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