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谢某某,男,生于1972年4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述,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6年10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德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天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