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付永峰与付永强、付守兵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永峰,付永强,付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64号申请执行人付永峰,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付永强,男,农民。被执行人付守兵,男,农民。本院在执行付永峰申请执行付永强、付守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榆民二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付永峰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已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66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小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