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申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泰兴市瑞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吴金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泰兴市瑞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金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申字第000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兴市瑞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珊瑚镇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日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栋华,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金其。再审申请人泰兴市瑞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金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泰兴市瑞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泰兴市瑞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泰兴市瑞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跃生审判员 陈海涛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