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芮宏江与侯善全、费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宏江,侯善全,费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芮宏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渐石,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善全,工人。被告费成英,工人。一、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辉玖,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宏江与被告侯善全、费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芮宏江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芮宏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芮宏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