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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安康与汪丽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康,汪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康,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1日,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覃仁秋,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丽琼,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27日,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峨眉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安康申请执行汪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54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2)峨眉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