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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吴功怀与重庆市南川区吉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功怀,重庆市南川区吉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758号原告吴功怀,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吉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光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功怀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吉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功怀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功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吴功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功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吴功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焜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