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罪犯XX寿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1012号罪犯XX寿,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湄潭县。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9日作出(200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月29日从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07年、2008年、2011年经本院共减刑5年零3个月,2013年4月19日经本院减刑1年零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05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5年5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XX寿在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服刑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泽 智审判员 刘 晓 羽审判员 杨 晓 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维(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