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秀萍与童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萍,童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753号原告陈秀萍,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童建斌,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萍诉被告童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萍撤回对被告童建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