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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秀萍与童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萍,童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753号原告陈秀萍,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童建斌,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萍诉被告童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萍撤回对被告童建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