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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季延永人身损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季延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某,个体户。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季延永,个体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诉被告人季延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某撤诉。审 判 长  陈克燕代理审判员  吴 睿人民陪审员  胡广如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