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关颖、王丽霞、赵斌与王丽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关颖,王丽霞,赵斌,王丽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颖。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丽霞。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丽芬。委托代理人:葛志臣。委托代理人:��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关颖、王丽霞、赵斌因与被申请人王丽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中民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颖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王丽芬65万元银行存款保存于关颖处错误,关颖是按照王丽芬的指令存取该款,且有证据证明2008年9月双方账目已结清,并将有关票据交给王丽芬。原审未采信关颖提供的录音及王静梅、徐维的证言属适用法律错误。(二)王丽芬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原审认定王丽芬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错误。(三)关颖提供的录音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关颖不欠王丽芬钱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王丽霞、赵斌申请再审称:(一)��审判令王丽霞、赵斌给付王丽芬31500元缺乏证据证明。(二)双方于2009年3月23日结清现金往来账目,债的法律关系消灭,王丽霞、赵斌不应再向王丽芬重复给付,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丽芬将其所有的65万元存款分别存在王丽霞名下35万元、关颖名下30万元,存款折由关颖保管。关于关颖主张在其名下及在王丽霞名下的王丽芬65万元存款都已经支取并给付王丽芬或者按照王丽芬的指令交付给其他人,原审不应判令关颖返还王丽芬66183.50元的问题。1.关颖主张因王丽芬欠其弟弟关涛3万元借款,其于2006年9月7日按照王丽芬指令给付其弟弟关涛3万元,但关颖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2.关颖主张其于2006年9月支取22500元,并委托其同事白春雨将该款交给王丽芬,2006年12月5日支取3000元交给王丽芬,虽然白春雨出庭证实该事实,但王丽芬予以否认,关颖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3.关颖主张2006年11月27日其支取1万元交给王丽芬之子于申。虽然关颖的同事魏杨出庭证实,但王丽芬予以否认,关颖亦没有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4.关颖主张其它683.50元也用于给王丽芬购买大米等花销上了,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通过上述事实分析,虽然关颖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二审判决判令关颖应返还王丽芬66183.50元并无不当。关于王丽霞、赵斌是否应返还王丽芬31500元借款的问题。王丽霞、赵斌认可从关颖处支取2415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其已经给付王丽芬21万元,故原审判决判令王丽霞、赵斌返还王丽芬31500元亦无不当。综上,关颖、王丽霞、赵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关颖、王丽霞、赵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王雪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铁第2页共4页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