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咸永君诉被告李德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永君,李德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咸永君,女,生于1962年11月26日。被告:李德虎,男,生于1964年1月27日。咸永君与李德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实属自愿,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永君撤回对被告李德虎的诉讼。本案减半收诉讼费5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