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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重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小爱诉金普选、金普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爱,金普选,金普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一重初字第00003号原告:李小爱,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普选,女,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倪平,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金普选女儿。委托代理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普香,女,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李小爱诉被告金普选、金普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观民一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因金普选不服,提起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尚美、被告金普选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平、肖培进,被告金普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小爱诉称:李小爱与金普香相识,通过金普香与金普选之夫倪泽明相识,在考察了倪泽明创办的桐城市辰峰塑业有限公司后,开始多次借款给倪泽明用于公司经营周转。每次借款均由金普香以倪泽明的名义出具借条。至2011年11月倪泽明通过金普香之手,向李小爱共借款50000元,期间倪泽明还来安庆向借款人偿还过利息。2012年9月,倪泽明去世。倪泽明去世后,李小爱曾向倪泽明妻子金普选追讨,但金普选不愿偿还。现要求金普选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金普香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金普选在庭审中辩称:该笔借款系李小爱与金普香恶意串通伪造的,借条不是金普选丈夫倪泽明出具的。倪泽明既没有委托授权金普香借款,借款也没有得到倪泽明生前的追认。金普香持有多笔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是因为倪泽明(桐城市辰峰塑业有限公司)曾在安庆市迎江区少年宫东路75号设立了销售门市部,金普香是门市部负责人兼业务员,上述转账凭单系货款的转账单。李小爱仅凭金普香的转账凭单和金普香写的借条,主张倪泽明向其借款,缺乏证据上非常重要的关联系和合法性,应依法驳回李小爱对金普选的起诉。金普香在庭审中辩称:借款确实是姐姐金普选的丈夫倪泽明委托的,当时倪泽明经营周转困难而让金普香在外借钱,金普香找到四个人,分别向陶国风借款28000元、赵凤英50000元、李小爱50000元、李静80000元,他们四人分别将钱交给金普香后一起陪同去邮局将借款汇给了倪泽明,只因金普香不懂而将汇款人的名字写成金普香或倪泽明,借款确系倪泽明所借,倪泽明生前还来安庆向四借款人偿还过利息。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1日、2009年1月6日,2011年11月17日李小爱分别借给金普香10000元、30000元、10000元,合计50000元。每次借款当日,金普香将借款汇到倪泽明账户。倪泽明于2012年9月20日因病死亡,倪泽明死后金普香出具一张总借条载明:借李小爱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利息按月1%计算),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17日。借款人倪泽明、担保人金普香的签名均系金普香一人所书写。另有陶国风将28000元、赵凤英将50000元、李静将80000元亦分别分次交给金普香,金普香将借款汇到倪泽明账户。倪泽明去世后,李小爱、赵凤英曾于2014年1月份,去金普选家催要欠款。另查明,倪泽明与金普选系夫妻关系。倪泽明生前系桐城市辰峰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泽明曾委托金普香代销塑料袋。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倪泽明分10次,汇给金普香64000元。2014年4月17日,李小爱诉至本院,要求金普选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金普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审理后作出(2014)观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普选、金普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小爱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金普选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审理中,李小爱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金普选偿还原告李小爱借款50000元及利息,金普香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证、借条、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转账凭单存根手续办理复印件、桐城市公安局双港派出所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自2006年10月11日至2011年11月17日,李小爱分三次将总计50000元钱交给金普香,金普香分三次共汇给倪泽明卡号(6036810102000*****)50000元,李小爱称其是陪同金普香汇款,另倪泽明也曾来过安庆给付李小爱利息,李小爱与同样借款的四人中赵凤英在倪泽明去世后还因借款一事去金普选家追讨,李小爱的陈述与另三个借款人的陈述一致,且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故借款实际使用人应为倪泽明,金普香收取借款并以倪泽明的名义出具借条给李小爱,倪泽明、金普香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该借款系发生在金普选与倪泽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倪泽明死亡,金普选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笔借款应由金普选、金普香共同偿还。利息自李小爱起诉之日即2014年4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金普选辩称金普香汇入倪泽明账户的系货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金普选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普选、金普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小爱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金普选、金普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 明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