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曲世平与赵兴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世平,赵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曲世平,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赵兴利,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曲世平与被执行人赵兴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安白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世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0.3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5年5月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赵兴利1640元存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白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曲世平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东昌审 判 员 王桂芳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