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如冰与昝建功离婚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现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昝某某,现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白小峰,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民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民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2、依法改判不予返还彩礼;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被申请人按照当地习俗以“大包干”的形式给付的彩礼,其中包括了首饰、衣服、度蜜月旅游等费用。在我国彩礼给付不为法律所禁止,申请人收受被申请人给付的彩礼合理且不违法。(2)申请人收受被申请人给付的彩礼后,用于结婚支出,包括仪式的举办、双方拍摄婚纱照、三金的购买等多项支出,费用己所剩无几。(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认可22万元彩礼的性质,二审法院却违背事实,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无视认定彩礼事实的证据即当事人的陈述,否认彩礼性质,但又未做出性质界定,判决依据不明。(4)在一、二审庭审中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关于被申请人给付的岁数钱、上下车钱、米面钱、改口钱等共计17255元,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的规定。(2)关于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2万元彩礼是否涉及返还问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彩礼返还的规定”,而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一年之久,被申请人家境优越,无导致其生活困难的事实。(3)导致离婚被申请人具有重大过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缔结婚姻关系后,被申请人长期因琐事与申请人争吵,甚至出现无端殴打申请人父母的事实,导致申请人选择离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本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昝某某是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期,因双方感情不合,张某某起诉离婚。而昝某某要求张某某返还22万彩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昝某某的主张并不符合要求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但是,根据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昝某某给付张某某的彩礼22万元,不仅包括因结婚而支出的买衣服、首饰等费用,还包括用于支付日常生活用品及拍照、旅游等费用。本院认为,涉案的22万元彩礼,其中较大部分费用已用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生活,双方均为受益者。所以,针对该彩礼费返还的问题,应以公平原则为出发点,并且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导致婚姻破裂过错责任等因素,认为将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消费的费用在22万元彩礼中予以扣除,在此基础上,对剩余礼金进行合理分割,更为妥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涌审判员 王春生审判员 高 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薛 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