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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代理人白奇龙、陈晶,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官劝解,为了家庭和睦而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龙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