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代理人白奇龙、陈晶,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官劝解,为了家庭和睦而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龙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