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初字第18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苏育峰诉留友积、施养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育峰,留友积,施养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1818-1号原告:苏育峰,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留友积,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许火狮,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养立,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解晓非,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冰冰,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育峰诉被告留友积、施养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育峰以拟通过其他途径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育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育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育峰负担。审 判 长 李美好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