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广德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饶耀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饶耀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13号原告:广德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杜少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松,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耀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饶耀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德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贺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