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项瑶俊与吴小林、丽水市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瑶俊,吴小林,丽水市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875号原告:项瑶俊。被告:吴小林。被告:丽水市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黄村村86号。法定代表人:吴小林。原告项瑶俊与被告吴小林、丽水市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项瑶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瑶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项瑶俊负担。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徐丽杰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