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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61-1号原告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邦设,董事长。被告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薛沙荣审 判 员  申晓娜代理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