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汤林俊与江苏省电力公司金坛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林俊,江苏省电力公司金坛市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汤林俊。委托代理人杨卫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金坛市供电公司,住所地金坛市金城镇北门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佘国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国贤,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静,江苏省电力公司金坛市供电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林俊诉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金坛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林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汤林俊负担。审 判 长 蔡闻世代理审判员 丁 淼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