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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瑞华与李忠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华,李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207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华,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忠义,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瑞华依据神木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5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忠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李瑞华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保全费920元、执行费12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李忠义在神木县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5万元支付申请人李瑞华,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李忠义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李瑞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忠义的可供执行财产。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