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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逯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逯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逯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