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丽与彭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彭如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102号原告马丽,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马连东,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如春(别名彭小江),农民。原告马丽与被告彭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丽的委托代理人马连东到庭参加诉讼,彭如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丽诉称: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因养殖需要在原告处赊欠饲料,至今欠原告饲料款6019.1元未付。原告多��上门催要,被告总是以家庭困难为由拒不还款,为此给原告带来极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饲料款6019.1元。被告彭如春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彭如春曾购买原告马丽鸡饲料和鸡药。马丽在庭审中提交了《欠条》20份。其中2005年1月22日欠1591元、2005年3月26日欠68元、2005年4月17日欠63.9元、2005年4月23日欠68元、2005年5月7日欠60.9元、2005年5月14日欠120元、2005年5月27日欠119.8元、2005年5月29日欠58元、2005年6月8日欠348元、2005年6月18日欠338.8元、2005年6月29日欠408.9元、2005年8月28日欠67元、2005年10月12日欠104.6元、2005年10月19日欠303元、2005年11月3日欠404.4元、2005年11月27日欠378.4元、2005年12月3日欠386.2元、2005年12月8日欠382.4元、3月7日欠350.8元、12月19日欠397元。上述欠条中均有彭如春签名,货款合计6019.1元。原告方在庭审中���交了1份《证明》载明:“证明兹有我村一组彭如春和彭小江属同一人,身份证号××,特此证明。东海县桃林镇关汪村民委员会印章。2015年5月18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20份、《证明》1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马丽与被告彭如春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彭如春应当承担给付马丽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彭如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如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马丽货款人民币6019.1元。如果被告彭如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如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婷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