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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商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与日照天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天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兴业国际商城**层B2。法定代表人:吕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南华,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琳琳,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222省道与同三高速交叉路口西北。法定代表人:杨君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秀珍,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日照天明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日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日照天明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南华、董琳琳,被上诉人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秀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日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爱华审 判 员  邝 斌代理审判员  郑元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