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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尚文、印淑兰与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尚文,印淑兰,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2872号原告:刘尚文。委托代理人:印淑兰。原告:印淑兰。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32号。委托代理人:郑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文、印淑兰与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尚文、印淑兰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尚文、印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鲁宁 来源:百度搜索“”